©2018 石家庄新生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
冀ICP备05008075号 网站建设:中企动力石家庄 管理登陆
友情链接
在线留言
医才网
河北诺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
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
石家庄招聘信息
猎头平台
联系我们
石家庄新生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
手机:18032250680
座机:0311-80680905
网址:CERA-20180111@163.com
地址: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168
号天山银河广场D座15层13室
猎头团队
员工服务
为您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解决方案
生育保险
作者:
来源:
发布时间:
2018/05/19
【摘要】:
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,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,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。
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,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;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。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。
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。
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:
(一)生育的医疗费用;
(二)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;
(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。
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:
(一)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;
(二)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;
(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。